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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对投诉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实行奖励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2-09-05 09:04:21.0 阅读:9152次
                来源:汕头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汕头市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汕头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投诉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对投诉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的人员予以奖励。《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止。
《办法》规定了被投诉对象及行为、投诉人应提供的资料、投诉的受理、投诉的奖励和奖金的领取。凡在汕头市注册经营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为被投诉对象: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时不按规定出具发票;违反规定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违反规定中断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服务态度恶劣;未按规定摆放从业资格证件。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供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被投诉车辆的车牌号码或驾驶员从业资格服务证号码,投诉事项及发生时间、地点;并提供能证明投诉事项的有效证据(有效证据指录音、录像、相片、乘车发票等);投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对投诉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资料、自投诉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投诉,且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每宗次给予人民币100元的奖金。投诉受理机构在投诉事项调查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奖金;超过3个月为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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