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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1-10-09 09:48:14.0 阅读:7795次

广州、深圳、佛山市交运输局(委):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11]09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四川、重庆、陕西交通运输厅(局、委):
    9月27日下午14时许,上海地铁10号线发生列车追尾事故,造成多名乘客受伤,线路运营中断。这次事故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再次敲响了警钟,各地要举一反三,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各地城市轨道交通等各种运输方式将迎来客流高峰,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出行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各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要站在“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带着党和政府开象和声誉”的高度,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领导要深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第一线,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排查安全隐患,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帮助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水平。
    二、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地要按照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1]23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认真开展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交办明电[2011]0720号)和《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1]2257号)的部署和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城市交通运营安全。重点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和落实情况,职工执行作业纪律、劳动纪律和标准化情况,安全问题整改、责任追究、考核情况等。
    (二)试运营基本条件执行情况。包括已开通线路试运营评审情况,评审意见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拟新开线路试运营筹备情况。
    (三)运营安全保障情况。包括线路、通信、信号、供电、车辆等设备检修情况;运营线路管理安全保障措施、运输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等情况。
    (四)设备质量保证情况。包括车辆、轨道、桥隧、供电、信号、通信、防灾等系统设备设计规范是否满足运行安全要求,是否具备故障导向安全功能等。
    (五)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情况。凶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各专业、各岗位规章制度、作业标准、操作流程等建站健全情况;验收把关质量控制情况等。
    (六)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职业教育培训、安全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等情况。
    三、严把运营安全管理关键环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严把运营安全管理关键环节。具体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严把试运营基本条件关。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是对载客运营条件科学评价,是载客运营前的最后一道把关。城市轨道交通新线进行试运营前,其土建、车辆、设施设备、消防、环保等必须达到载客运营的基本要求,否则就难以确保运营安全。对新开通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要认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工作,评审合的方可进行载客试运营。在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时,应当对投入的车辆、供电、信号、防灾等系统设备进行检测,并采用联调联试等技术手段,对线路工程、牵引供电、通信信号、运营高度、簆服务、消防防灾等系统进行功能测试、试验,保证设备系统的安全可靠。
   二是严把运营安全评价关。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后,要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查找和消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安全评价中提出的不符合运营条件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影响安全的,要立即停止运营,经整改合格后主可继续运营。
    三是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城市轨道交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如驾驶员、调度员、车站综控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科学制订和完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预案体系,强化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一旦发生运营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及时有效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外,“十一”黄金周期间,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实行值班制度,与部保持信息申通,及时报告运输安全生产信息。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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