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立法亮点:
与时俱进,将网约车纳入法治轨道
原条例只适用于巡游车。在网约车迅速兴起、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后,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不足。为了适应新形势,条例将网约车纳入适用范围,在经营管理、客运服务等方面专门作出规定。
完善许可管理
条例根据巡游车和网约车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巡游车,《条例》规定实行运力指标总量调控和车辆经营权配置管理,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的投放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合理配置,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取得人在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后,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四年,并不得超过经营权期限和车辆使用期限。对网约车,《条例》要求从事网约车经营,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运输证,有关参数、性能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两态融合
一是统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条例》不再区别巡游车驾驶员与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而是统一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凡是取得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在巡游车和网约车两个业态通用。
二是统一基本客运服务要求。《条例》按照能统即统、融合发展的思路,对出租车客运服务的基本要求作了统一规定。
改革巡游车运价管理机制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探索巡游车可根据市民需求变化调整运价。规定巡游车通过电信、网络服务平台提供预约服务的,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制定或者调整运价规则应当提前十五日通过其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维护公平竞争运营秩序
《条例》规定,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害驾驶员、乘客的合法权益。
加大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出租车驾驶员有擅自改动计程计价设备,虚增运费、辱骂或者殴打乘客、执法人员等违法行为的,直接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议价、要价、违规拒载、绕道、甩客、强行拼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出租车驾驶员被处罚或者有效投诉一次的,停业学习二天;十二个月内累计满二次的,停业学习五天;停业期间,暂扣其从业资格证。十二个月内累计处罚满三次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汕头电台主持人、记者 东霞
采访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 何敏
来源:汕头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