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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铁道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1-08-19 16:07:18.0 阅读:12366次

地下铁道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 7928--87

1.   使用环境条件
1.1  海拔高度不超过1200m。
1.2  周围空气温度(遮蔽处)在-25℃至+40范围内。
1.3  湿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0%(该月月平均温度部高于+25℃)。
1.4  车辆应能承受风、沙、雨、雪的侵袭。
2   基本要求
2.1  车辆外限尺寸符合地下铁道车辆限界的规定。
2.2  车辆种类有设置司机室的电动车辆(以下简称电动)、拖车。不设置司机室的动车。拖车。它们可联挂组成电动车组、多动力单元列车运行。
2.3  在确定的供电电压和受电制式下,电动车组、多动力单元列车应正常运行。
2.4  电动车组、多动力单元列车在规定的线路条件下应正常运行。
2.5  车轮直径为;同轴的两轮直径之差不超过1㎜;同一动车的各轮直径之差不超过2㎜。
2.6  轮对内侧距为1353±2㎜。
2.7  动车在整备状态下的实际总重与设计值之差最大不超过设计值的5%;同一动车的每个动轴的实际重量与该车辆实际平均轴重之差不应超过其实际平均舟中的±3%;每个车轮的实际重量与该轴两轮平均轮重之差不超过该轴两轮平均轮重的±4%。
2.8  车辆客室地板面距轨面高度应与车站站台面高相协调。设置高度自动控制装置,以保持车辆地板面高度不因载客量变化而明显改变。
注:站台面距轨面高按约1000㎜计,车辆地板面距轨面高约1100㎜。
2.9  车钩水平中心线距轨面高(H为钩名义尺寸)。
2.10  电动车组、多动力单元列车能以5㎞/h速度安全通过规定的最小半径曲线区段,并能在规定的小半径曲线上进行正常摘挂作业。
2.11  电动车组。多动力单元列车的起动平均加速度不低于0.9m/s2。
2.12  电动车组、多动力单元列车的常用制动平均减速不低于1.0 m/s2 。
2.13  电动车组、多动力单元列车的紧急制动平均减速度不低于1.2 m/s2 。
2.14  电动车辆应设有空气制动和电气制动。
2.15  电动车组的牵引力——速度特性(包括各起动级和牵引电动机磁场各削弱级)和制动力——速度特性(包括各制动级)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2.16  车辆的各种设备应能承受振动频率 为1~50 的垂向、横向和纵向的正弦振动,相应的振幅A为:
A= ,当 为1~10Hz时;
A= ,当 为10~50Hz时。
 
2.17  车辆的各种设备应能承受相应于车辆纵向加速度为2 ( 为重力加速度)的冲击。
 
2.18  车辆运行的平稳性指标参照GB 5599-85《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实验鉴定规定》,应不低于2.5。
 
2.19  司机室内的噪声不超过80 dB(A)为限。
 
注:噪声的测定按照ISO3381-1976(E)《声学-轨道车辆内部噪声测量》进行。
 
2.20  车辆的结构材料、电缆和部件的阻燃性不得低于难燃级,低于难燃级的材料、部件需进行阻燃处理或用难燃、非燃材料加以封罩。
 
3         一般要求
 
3.1  车辆的各种机械、电气设备应按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2        相同的零部件一般应能互换。
 
3.2        车辆的各种设备的配置应有良好的可接近性,便于检修和成组(箱)拆装。
 
3.3        车辆应设有架车支座,车体吊装座,以便于拆装起吊和救援。
 
3.4        车辆应设置无动力回送设备。
 
3.5        电动车组应设置空载车自动调整装置。
 
3.6        司机室应视野宽广保证能清楚方便地了望到前方信号、线路、供电轨(或接触网)、隧道和站台。
3.7        司机室的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3.8        司机室设出入门(侧门),其净开宽度不小于500 ,高度不小于1700 。
 
3.9        司机室与客室之间应设连通门,车前端设通过门(兼作紧急疏散门)后端设贯通门(仅用作乘务、检修作业人员穿越或为通道),并有保证通行安全的防护设施。
 
3.10    司机室各门、窗关闭时要严密,车辆运行中不得有司机感到不安的振动噪声发生。
 
3.11    司机室灯光照明在地板中央的照度为3~5lx,司机各台面为5~10lx。指示灯、机车信号灯和人工照明均不应引起司机了望行车信号产生错觉,并应设有强照明装置,以适应室内设备故障处理时的需要。
 
3.12    司机室的仪表和指示灯在隧道内或地面(有日刚下),距离他们500 处都能清楚地看见其显示值。
 
3.13    司机台应按照人机工程学的原则进行设置。各种操纵装置应便于司机操作,不易引起疲劳,且符合现代美学观点。
 
3.14    司机坐椅为软式或半软式,其高度、前后位置可以调节。
 
3.15    使用于动机寒冷地区底下、地上通行的车辆,司机室应设取暖设备。
 
3.16    司机室设机械通风装置,在车辆运行条件下,供风量人均不少于30 ,并应为弱压式,若设空气调节器,供气量人均不少于10 。
 
3.17    客室应设通风换气装置,如采用机械通风,在列车整个运行条件下,供风量应达到人均不少于20 (按额定裁员计);若装设空气调节器,供气量人均不少于10 。
 
3.18    客室内设适量的乘客坐椅。额定站立位数按6人/ 计,超员定额可按9人/ 计算,人均重量记为60㎏。
 
3.19    客室内应设置数量足够并牢固的扶手(杆)、吊环。
 
3.20    客室两侧墙应合理布设数量充足的乘降门,每个门的净开宽度不小于1300 ,高度不小于1800 ,并设置适量的车窗。
 
3.21    客室设灯光照明,距地板面高800 处的照度平均值不小于200lx,最低不小于150lx(车外无任何光照射时)。在正常供电中断时,备有事故照明。
 
3.22    客室内应设有明显、清楚的列车前方停站预告装置。
 
3.23    动车组装设电度表。
 
3.24    车辆上应为司机设置工具、器件柜。
 
4         机械部分
 
4.1   整备状态下的车辆,停在平直道上并将制动缓解,其车体底架和转向架构架以轨面为基准的高度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4.2        在车体低架上承受相当于车辆整备状态时车体及其设备的垂直静载荷的同时,沿车钩中心水平位置按设计规范施加规定的纵向静压力时,其合成应力应不超过许用应力,并能保证多动力单元成列运行时,列车在以相对速度5冲撞下不出现残余变形。
 
4.3         客室设置的乘降门一般采用压缩空气为动力、电气控制的方式,其传动和控制应灵活可靠,并在列车行驶重确保门的锁闭良好。
 
4.4        车体以及安装在车体外部的各种设备的外壳和所有的开孔、门窗孔盖均应能防止雨、雪侵入。封闭式的设备箱、柜应做到密闭良好。
 
4.5        转向架构架应做改善内应力处理。
 
4.6        轮对轴箱的温升不得超过30℃。
 
4.7        空气压缩机组的性能、排气量、供风质量及储风缸容积应满足设计要求。空气压力调节器的开断电路压强值为775kPa,闭合电路的压强值为600kPa,安全阀的动作压强值为810kPa,压力调节器和安全阀的动作应准确、可靠。
 
4.8        电动车组总风缸压强达到其工作最高值时,空气压缩机停止工作,风压稳定后,压缩空气系统和空气制动缸的气密性应满足产品技术要求。
 
4.9        压缩空气管路、储风缸安装前要进行清洗、防锈处理,保证洁净。
 
4.10    车辆的基础制动装置闸瓦的压力实际值与其设计值之差对组合式杠杆传动方式,不得超过产品设计值±10%;若装设闸瓦间隙调整器,则不超过±5%。
 
4.11    测量压缩空气压强的指示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2.5级。
 
5         电气部分
 
5.1   车辆的牵引电机、牵引电器和电力变流器应符合国家级有关技术标准。
 
5.2   车上的电子设备应符合国家级关于铁道机车动车电子装置有关规定,具有足够的抗干扰能力;在网压波动或阾近的列车开断电路时,均能保持正常工作。
 
5.3   各电路应能经受耐压试验,试验电压值为受试电路中的电气设备试验电压最低者的85%,但对电子器件和电气仪表应加防护,使其不承受电路耐压试验。
 
5.4   车辆的主电路、辅助电路、控制电路和信号(指示)电路应有可靠的保护。主电路的短路保护还应与牵引变电站的过电流保护相协调配合,并且设有故障信号显示和故障设备的切除装置,以便电动车组维持运行至检修处所。
 
5.5      当供电电压在容许范围内变化或突(跃)变时,电动车组、多动力单元列车应安     全正常运行,辅助电机、静止变流机组保持工作。
 
5.6   各电路的电气设备联接导线应采用多股铜芯电缆,其耐压等级、导电性能、阻燃性均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5.7   电线电缆的布放应合理排列汇集,不得已交叉时,高压线缆的接触部分应有附加绝缘加强。线缆应纳入专用管槽,并用线卡、扎带等捆扎卡牢。电缆管槽要安装稳固,防止车辆运行引起振动损伤。穿越电器箱壳的线缆应用线夹卡牢,与接头压接应牢固、导电良好。
 
5.8     电线电缆端头与接头压接应牢固、导电良好。
 
5.9       每根线缆的两端头与接头压接应牢固、导电良好。
 
5.10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充足,对其充电的浮充性能良好。
 
5.11       各电路的接地联接线应有足够的截面积,汇集点合理布放。各车轴的接地装置须良好地传导回路电流,可靠地保护轮对轴承免受接地电流地不良作用。
 
5.12       车上各种电测量指示仪表地准确度不低于2.5级。
 
6          安全设施
 
6.1    司机台设置紧急停车操纵装置。
 
6.2    司机台应有紧急停车、最高允许运行速度、压缩空气最大压强值等警告标志,并易于辨认。
 
6.3   司机室内应设置乘降门开闭状态(位置)显示和机车信号,并便于司机观察。
 
6.4   司机室内应设有自动停车装置(ATC)或者装设自动驾驶装置(ATO,即与行车指挥控制设备组成列车运行全自动系统),以及通信联络装置。
 
6.5     司机室前端应装设角度可调式前照灯,使光线集聚,在车辆前端紧急制停距离处照度不小于2lx(无其它光亮时)。列车尾端外壁应有显示距离足够地防护灯。
 
6.6      司机室内须配置一定数量适于电气装置和油脂类地灭火器具,并便于取用。
 
7         试验与验收
 
7.1   车辆总装配完成后,应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试验。试验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7.2   车辆在进行型式试验前,制造厂家可进行调整。在调整过程中,还可作必要地修改和线路试运行。
试运行地里程,应按车辆类型、最高运行速度和采用新设备地情况综合考虑,原则上系列产品比试制新产品短些,高速地比低速地要长些。一般可在2000㎞至5000㎞范围内,酌情选定。
 
7.3   车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试验:
 
      新设计制造的车辆;
      定型批量生产地车辆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其性能、构造、材料、部件有较大改变者;
      批量生产的车辆制造一定数量后,有必要重新确认其性能时,抽样进行测试;
      制造厂首次生产该型号的车辆。
 
7.4    批量生产地车辆,应全部进行检查试验。试验结果与该型产品型式试验相符,方可提交验收。
 
7.5    正式提交验收地车辆应有产品合格书、车辆履历簿(填记有完整的检查试验结果和有关技术数据)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7.6    车辆移交时,制造厂应向需方提供检修有关地图样、技术文件和随车工具、备品。
 
8         运输和保证期限
 
8.1   车辆应由制造厂妥善防护,并负责运送至合同制定地交货地点。
 
8.2   制造厂明确给出车辆及其主要部件的保用期限(一般应不短于车辆完成验交后一年),在用户遵守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情况下,保证期限内确属制造质量不良而出现故障不能运行或损坏时,制造厂须及时无偿地负责修理或更换零部件、安装调试,恢复运行。
 
附录A
 
主要术语解释
(参考件)
 
A.1  起动平均加速度是指在平直线路上,车组载荷为额定定员,自牵引电动机电枢纽取得电流开始,至起动过程结束(即转入其自然特性时),该速度值被全过程经历的时间所除的商。
注:牵引电动机自然特性即通常所指的在额定电压、满磁场时的牵引电动机的速度特性、牵引力特性等工作特性。
 
A.2  制动平均减速度是指在平直线路上,车组载荷为额定定员,自制动指令发出至车组停住的全过程,相应的制动初始速度(一般即最高运行速度)被全过程经历的时间所除得的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北京市公共交通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地下铁道公司、天津市地下铁道管理处、铁道部长长春客车工厂、机械部牵引电气设备研究所、湘潭电机厂、上海市地铁公司、广州市地下铁道筹建处、北京市公共交通研究所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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