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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权益保护】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负担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20-05-11 10:59:19.07 阅读:1952次

【基本案情】

庆某于2016年3月14日入职广州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担任售前客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3月13日。贸易公司为其缴纳了自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庚某于2017年11月30日填写了《员工停薪留职申请表》(庚某主张系贸易公司要求填写),停职原因为产假,于2017年12月1日起开始休产假,并于2017年12月15日生育一孩。庚某于2018年3月1日回到贸易公司工作,双方于2018年3月14日因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庚某要求贸易公司向其支付产假工资13395.7元和生育医疗费11437.15元等。仲裁裁决贸易公司向庚某支付产假工资(包括部分其他工资))10815元和生育医疗费2905元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贸易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贸易公司向庚某支付产假工资9270元和生育医疗费295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庚某合法生育一孩,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应依法享受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但贸易公司仅为庚某缴纳了自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的生育保险费用,导致庚某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故应由贸易公司向灰某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工资(生育津贴)9270和生育医疗费用2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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