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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权益保护】用人单位应向孕期女职工提供适宜健康妊娠的工作环境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20-05-08 09:43:41.623 阅读:1978次

【基本案情】

曾某于2007年8月13日入职广州某皮革公司(以下简称皮革公司),后负责操作开布机,其主张该岗位所在车间的气味较浓。2018年初,曾某怀孕,因担心工作环境影响胎儿发育,就工作岗位是否适合孕妇工作以及调岗问题与皮革公司进行沟通,提出需询问专业机构其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化学物质对孕妇是否存在危害,并向皮革公司申请调岗,皮革公司对此未进行回应和解释。曾某于2018年7月3日提出休假,皮革公司未予批准,并于2018年7月5日以曾某未回来上班属自动离职为由,强制其搬离公司宿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皮革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五份检测报告,但该检测报告未向曾某出示过,且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也不一致。2018年11月18日,曾某生产一男婴。双方发生争议后,曾某请求皮革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8600元和少发的工资5500元等。仲裁裁决皮革公司向曾某支付少发的工资102.51元,未支持其余的仲裁请求。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皮革公司向曾某支付少发的工资4702.51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皮革公司向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6400元及少发的工资4702.51元。

【法官说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同时上述规定附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锅、被、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为保障怀孕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我国法律对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提供适宜女职工健康妊娠的工作环境。本案中,根据皮革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曾某工作岗位的环境中确实存在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有毒物质,若上述有毒物质的浓度超过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则属于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不适合怀孕后的曾某工作,故曾某请求皮革公司调整岗位具有合理性。该公司未能证明涉案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有毒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也未同意曾某的调岗请求,明显不当。曾某未到岗上班,且提供请假条请假,不存在过错。皮革公司不予批准且以曾某未到岗上班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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