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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8-01-05 10:41:27.293 阅读:1809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广东省于日前出台《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经营范围,并明确网约车司机需具有出租汽车从业资格且完成注册方可上路行驶。

《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7座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

在运营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巡游车和网约车均需取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驾驶员均需取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两者从业资格考试内容相同的,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可以互认。在运营出租汽车时,驾驶员需携带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

在监督投诉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在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除乘客不愿按照相应的计费标准支付车费、乘客的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交通管制规定等情况外,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

在收费标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在出租汽车醒目位置公开运价和收费标准,并向乘客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制定运价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在信息安全方面,《管理办法》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个人信息的采集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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