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国家能源战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为加快我市现代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进一步缓解交通拥堵,优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政府主导、政策扶持、行业推进”的原则,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交通发展导向,科学编制和完善公共交通规划,统筹安排公交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推广和普及节能环保型公交车辆,建立公交可持续发展机制,大幅提高公共交通在出行总量中的分担率,建立起结构合理、高效快捷、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保障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努力打造“济南公交”全国优质服务品牌。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量占总出行比重达到28%以上;万人拥有公交车达到18标台以上;公交专用道总长度达到180公里;快速公交网络力争达到100公里;建设一级换乘枢纽站5个、二级换乘枢纽站10个,公交车停车供应能力提高到80%。到2020年,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量占总出行比重达到40%;万人拥有公交车达到20标台以上;建成一级换乘枢纽站10个、二级换乘枢纽站20个,公交车停车供应能力提高到90%以上,基本形成以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为骨干、普通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它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城区公共交通与对外交通紧密衔接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要本着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整体布局、人口产业分布、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科学编制各类公共交通规划。结合我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的衔接,抓紧研究编制城市公交场站、线网、优先专用道及城市轨道交通等各类专项规划,并列入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有效配置和利用各类交通资源。要保持相关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保障规划的组织实施。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城市规划确认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土地用途的行为。 三、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小区、棚户区改造、开发区建设、商务区、大型城市综合体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新建改建片区)以及城市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公交基础设施(包括公交换乘枢纽、公交场站、首末站、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及立体换乘过街设施)。公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与相关规划和验收工作,确保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并交付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相关规划及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论证,确保系统交通组织良好运行。规划、建设高架路(桥)时,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应在适当路段规划建设公交基础设施。已建高架路(桥)底层,适合建设公交基础设施的,可根据实际需求充分利用。对现状部分道路缺少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或停靠站不达标的,应采取措施进行系统改造,方便公交停靠,减少交通影响,实现公共交通与社会交通和谐运行。 (二)加强综合换乘枢纽建设。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公交专项规划,在城市环路、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和民航等交通方式的连接点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周边,逐步建设交通综合换乘枢纽系统,实现城市公交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零距离换乘,方便群众出行。 (三)加快公交专用道建设。公交专用道规划建设要与城区道路建设、改造同步进行。城市中心城区新建或改建的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道路,应根据公交运行需求辟建公交专用道。现状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道路无公交专用道的,应根据线网布局、道路条件、周边路网、交通需求及系统交通组织等综合因素辟建公交专用道。具备物理隔离条件的公交专用道,可实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为公交提速及安全运营提供保障。要根据系统交通组织要求,科学布设公交停靠站,逐步对公共交通车辆实行信号优先,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公共交通车辆专用导向车道,保障公交车辆优先通行。 (四)积极推进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建设信息化、智能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构建公交数字化查询、服务和指挥运行综合系统,建设乘客服务信息系统、公交运行安全保障系统、公交智能收费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和营运调度指挥系统,最大限度地方便乘客出行,实现公共交通指挥调度和管理智能化。 (五)加快大运量城市客运系统的规划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建设。进一步推进快速公交系统建设,逐步完善已开通快速公交线路乘客立交通行设施,加快形成方便快捷的快速公交网络和轨道交通网络。 四、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扶持政策 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制定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类优惠政策。 (一)加大政府性资金投入。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专门用于换乘枢纽、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及快速公交设施、智能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和改造,政府确定的公交科技和环保节能等项目建设,以及扩大营运需新购公交车辆等投资较大的项目。公交建设资金占城市建设资金支出的比例应保持在5%以上。 (二)积极推进公交场站规划建设。新建改建片区规划的公交场站,由市公交企业作为项目主体,其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给,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按程序移交给市公交总公司使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妥善处理公交场站规划建设涉及的资金、技术、土地和产权关系界定及转移等问题,建立权责明晰的公交场站用地、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三)建立稳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机制和专项补偿机制。建立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监审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补贴补偿制度。通过对企业的运营成本监审、年度审计和评估,合理界定和计算其因实行低票价政策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对公交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成人月票和学生月票,老年人、盲人、下肢残疾人、现役士兵及伤残军警免费乘车等)和完成开通冷僻线路、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以及由于燃油(气)价格上升造成的成本增长,作为政策性亏损的一部分,在核定亏损补贴时一并予以考虑。 (四)逐步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票制改革。继续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适时进行城市公共交通票制改革,健全票价管理和调整机制。全面普及电子车票,完善刷卡购票优惠措施。 (五)对公共交通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按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水、燃气、供热管网建设费除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等费用。对公共交通企业缴纳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全部返还。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精神,公共交通企业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对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其他税费可以减免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办理。 建立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社会经济效益同比增长的机制,按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每年工资指导线,调整确定我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 五、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 (一)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监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交通市场的监管,不断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范和标准,建立“公平公正、规模经营、有序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运行规则。坚持国有主导、规模经营的公共交通市场格局,切实加强运营安全、服务质量、服务装备、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监管、考核。扶持城乡公共交通发展,支持城市公交向近郊城镇延伸服务,扩大城市公交服务范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妨碍公共交通运行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建立良好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 (二)提高公共交通企业管理服务水平。公共交通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深化企业改革。要提高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和各类公共交通资源利用率,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搞好相关土地、公交场站资源及其配套设施的综合性开发建设,增强企业经营发展能力。要加快公交车辆更新步伐,选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公交车辆和新能源公交车辆。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公交系统,推动智能公交系统建设。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供温馨周到的人性化服务,深入开展“济南公交”品牌创建活动,加强行风建设,完善公交服务质量保障体系,落实各项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 六、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将该项工作作为畅通城市交通、改善人居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实抓好。为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济南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政策完善、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共同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推动“公交优先”理念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共识,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市民自觉选择公共交通作为出行的主要方式,培育城市良性公共交通市场,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