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
(粤民民〔2007〕41号)
各省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民间组织对外交流活动日趋活跃,增进了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加深了相互之间的了解,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扩大我省民间组织的国际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多数民间组织在组织开展涉外活动时,都能按照外事活动纪律和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和备案,使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情况,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仍有少数民间组织不履行事先报告的职责,在办理年检时也不如实填报涉外活动情况,给规范管理民间组织涉外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严肃民间组织涉外活动纪律,规范涉外活动行为,更好地推动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有关外事要求,决定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先报告制度
我省民间组织开展以下涉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活动,除按有关规定报批外,还应事先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报告,并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派员参加境外组织(含政府、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培训活动;
(二)派员出席在境外召开的会议;
(三)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
(四)组织出国(境)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
(五)在境外举办或参加展览展销等活动;
(六)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境外活动;
(七)邀请境外组织参加或在境内共同举办的会议、活动等;
(八)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组织的培训班或与其合作举办的培训班;
(九)与境外组织的合作项目;
(十)接受境外组织捐赠、资助。
二、年检报告制度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办理年检时,应将该年度的涉外活动情况,在年检报告书的有关表格上如实填写。凡在年度检查时发现未如实填写涉外活动情况的,一律确定为该年度年检不合格。
为了解掌握2006年度我省民间组织对外合作交流活动情况,现将有关表格发给你们,请认真填写,并于8月5日前报送我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社会团体涉外活动情况表(略)
2.基金会涉外活动情况表(略)
3.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外活动情况表(略)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