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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1-08-10 11:18:11.0 阅读:14395次


                                             (沪交法[2003]第160号发布,
                      沪交法[2005]第423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评议考核,健全线路经营权管理制度,提高营运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服务状况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依照本规定负责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区域内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评议考核原则)
线路经营权的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管理、等级考核、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等级线路管理)
本市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实施等级管理。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具体划分范围由市交通局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情况确定并公布。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交通局公布的线路等级划分范围使其线路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相应的等级。
低等级线路的经营者认为可以达到高一等级标准的,可以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申报下一期参加高一等级线路的评议考核,经评议考核认定达到标准的,可以划为高一等级线路。
低等级线路一经申报参加高一等级线路评议考核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撤销申报;经认定为高一等级线路后,即按高一等级线路标准评议考核;经营者不得擅自降低线路等级。
第六条(评议考核标准)
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标准由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两个部分组成。基本条件包括车辆配置、服务设施、站点设施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规定,并根据线路等级设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见附件一);管理要求包括营运服务、安全行车、车辆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的规定(见附件二)。
市交通局可以根据客运市场的变化和营运服务的要求,适时修改评议考核标准,并在年末公布下一年度的标准。
第七条(过渡期的计划)
根据第五条第二款确定的等级线路管理范围和要求,营运线路尚未达到相应等级线路基本条件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交通局制定的过渡期推进计划组织落实。推进计划的落实情况纳入基本条件考核。
第八条(评议考核方式)
线路经营权的评议考核分为线路经营权期限内的年度评议考核和期末评议考核。
基本条件的考核采取“否决制”,经营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相应的考核标准。
管理要求的考核采取“打分制”,总分值为100分。经营者必须达到一定的分值。期末分值为期内年度实际得分的平均分。
第九条(评议程序)
评议考核分经营者自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考核评估和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议三个阶段。
经营者应当根据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标准进行自我检查,并在每个线路经营权年度末的一个月前及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书面上报自评报告。
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标准,对线路经营权进行评议考核,并将年度评议考核结果情况报市交通局备案、期末评议考核材料报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议。
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期末评议考核材料后,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进行审议,决定下一期线路经营权是否授予及期限。
第十条(社会评议)
在对经营者线路经营权评议时,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视社会评议,并将乘客、特约监理员、信访投诉、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评议意见纳入考核内容。
鼓励经营者组织经营范围内的乘客提出有关评议意见,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列入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线路经营权的吊销)
经营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其线路达不到相应线路等级基本条件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线路经营权。
在管理要求的评议考核中,经营者年度得分<80分为不合格,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考核合格的,经营者可以继续经营。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期内第二次发生管理要求的年度考核评议得分<80分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线路经营权。
第十二条(线路经营权的不再授予)
线路经营权期内最后一年管理要求的评议考核得分<80分,但期末得分达到80分的,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授予其一年的线路经营权,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考核合格的,由市交通局授予下一期线路经营权,该年计入经营权期限。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市交通局不再授予其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期末管理要求的评议考核得分<80分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授予其线路经营权。
第十三条(授予期限)
线路经营权期末评议考核成绩决定该线路下一期线路经营权的期限。
一级线路经营权期末管理要求的评议考核达到80分以上且达到基本条件的,可以授予八年期的线路经营权;达到90分以上且达到基本条件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免予日常市场检查,但发生其他扣分情况的,应当取消免检。
二级线路经营权期末管理要求的评议考核达到80分以上且达到基本条件的,可以授予五年期的线路经营权;达到90分以上且达到基本条件的,可以授予八年期线路经营权。
三级线路经营权期末管理要求的评议考核达到80分以上且达到基本条件的,可以授予三年期的线路经营权;达到90分以上且达到基本条件的,可以授予五年期线路经营权。
第十四条(组合授权线路的考核)
采用组合方式授权的线路,日常的评议考核采取与其他线路相同的评议考核标准,以单条线路考核的方式进行。
在基本条件的考核中,规定期限内全组线路中存在达不到相应线路等级基本条件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者全组线路经营权。
在管理要求的评议考核中,经营者经营的全组线路中存在年度考核得分<80分线路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线路考核合格的,经营者可以继续经营;整改期满仍有不合格线路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者全组线路经营权。
第十五条(鼓励先进的政策)
在相同情况下,拥有一定数量一级线路的经营者可以在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中享有优先权。
政策待遇和评优活动应当向高等级线路倾斜。
第十六条(市场检查率)
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的日常市场检查应当覆盖全市线路,对一级线路车辆全项目检查的覆盖率全年不低于30%,对二、三级线路车辆全项目检查覆盖率全年不低于20%。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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