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做好民间组织刻制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管函〔200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处),各计划单列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团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审政发〔2003〕1号)的文件精神,做好民间组织刻制印章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衔接和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及民间组织印章刻制、使用和建档备案工作中的混乱,经征得公安部同意,通知如下:
一、取消民间组织刻制印章审批项目,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在民间组织印章管理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继续办理或变相办理民间组织印章刻制的行政审批工作。
二、为加强对民间组织印章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民间组织印章管理工作中的漏洞,民间组织申请刻制印章,须凭登记证书或批准文本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刻制印章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审批手续。
三、民间组织办理刻制印章审批手续,可委托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也可自行到公安机关办理。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尊重民间组织的选择,不得强迫。
四、民间组织印章管理是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各级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民间组织印章的备案和监督工作。对伪造、变造、重复刻制印章以及利用印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组织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