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
地铁逃票的行为,小的方面来说是贪图便宜,大的方面来说是个人道德出现了问题,属于不诚信的行为,可以视为人生的一个信用污点。
公务员、教师和大企业都属于公共行业,跟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尤其需要在进人的入口上严格把关。以公务员为例,职业道德和操守是公务员内在职业特征的基本要求,所谓“为政以德”,我国公务员法也明确要求,“公务员应当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一个人若是没有道德,那么其再有才干也为这个群体所不容忍。
地铁逃票者不能当公务员、教师是否属于矫枉过正呢?并非如此。一则,逃票属于一种主观故意而非客观无意,也就是说其本质上存在着问题,并没有“有罪推论”的非理性;二则,就时下的社会诚信状况来说,恰是对失信者太过宽容,使失信没有风险和应有的成本,导致其对自身行为无所畏惧。结果人人效仿之下,整个社会诚信都加速滑落,社会道德底线也进一步被突破。在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设立必要的“失信成本”,把失信的冲动拉回到理性的状态之下,使人保持对诚信应有的基本敬畏,如此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才有意义,社会诚信建设才会有所突破。
从这一点来说,这不是剑走偏锋的过激,而恰是理性的回归与补缺,填补了之前的应有的制度空白。就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来看,对于失信者的惩罚还应有“扩大版”,不但不应局限于不能当公务员和教师等等,其他所有的公职人员的招考,都应将之拒之于门外。同时,对于失信的范围也应有所扩大,不仅包括逃地铁票,火车票汽车票都可以包括在内,其他诸如逃避税款和相关费用的行为,都应作为“信用污点”记录在案,使之在就业、工作、生活、出行、晋级和升职上都受到严格的限制,真正通过完备的征信系统,让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这也是建立现代化征信系统,实现诚信回归的必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