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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出租车伪造车牌存定罪难题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3-07-10 09:00:08.0 阅读:20726次

来源:法制网

  法官郭雄飞打开他电脑中的案件统计数据库,用鼠标依次点开几年来该院办理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类犯罪数据,指给记者看:“前两年都在50件以上,而且每年递增,今年到目前为止仅受理了19件。”

  看到记者一脸疑惑,他赶忙补充:“不是案件少了,是我们不敢受理了。”

  郭雄飞所在的北京市某区法院,此前每年审结的近50件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中,均有近一半涉及克隆出租车。据他介绍,克隆出租车最明显特点,就是行为人驾驶的机动车买卖伪造了“京B”车牌证及服务监督卡等出租车专用标示进行非法营运。

  在此前,该区的检察机关均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将该类案件起诉至法院,法院也均按这一罪名作出判决。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克隆出租车均涉及买卖或者伪造车牌,所以我们参照了这一条款来判决。”郭雄飞告诉记者,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要累计达到三本以上的,才能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

  “伪造买卖车牌我们也参照伪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办理,但克隆出租车大多数都是个体出没,伪造、买卖车牌也只涉及一块,很难达到3块的标准。”郭雄飞说。

  200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最高院研究室在同年做出了答复:“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不能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从当前我国刑法的规定看,不能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

  “这样的话,除非是发生了其他刑事案件,否则很难定罪。”郭雄飞坦言。

  《法制日报》记者查询发现,2012年3月,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宋海健也曾公开提出这种困境,并建议增设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罪。

  他在建议中还历数了伪造车牌的危害:如果驾驶悬挂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车辆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证人即使记录下车牌号码,也不可能找到真正的肇事者,势必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伪造的民用机动车号牌是盗、抢车辆的“保护伞”,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盗窃、抢劫犯罪团伙,使用盗、抢车辆作案等等。

  “查处以后定罪难,这让克隆出租车违法成本低之又低,这也是该现象多年难禁的根本原因所在。”郭雄飞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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