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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辆出租车闹出人命43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3-06-05 08:48:32.0 阅读:11344次

来源:信息时报

    去年4月在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下好又多附近发生一桩命案,起因竟是两伙人为争抢一辆出租车争吵,对方已经退开,一醉酒男子仍纠缠不休跟上去辱骂,被刀刺中腹部不治身亡。日前,凶手被广州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在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判被害男子自担两成责任。

  两伙人抢出租车而打斗

  事发在2012年4月12日晚22时许,路踊与朋友“阿志”、郭峰(均另案处理)三人在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下好又多超市附近,因争抢一辆出租车与被害人钟某坚等五人发生争吵、推搡。路踊等人退到人行天桥附近,但钟某坚等人跟上去继续辱骂,并先从附近甘蔗摊上拿甘蔗殴打路踊,双方互相打斗。路踊从裤袋里拿出一把折叠水果刀刺中被害人钟某坚胸腹部,后逃离现场。事后,钟某坚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路踊跑到东莞中堂镇躲藏。2012年5月22日下午,其在中堂镇一面馆准备吃东西时被警察抓获。经查,路踊曾于2003年1月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溧阳市法院判刑3年,2005年刑释。2007年4月又因非法拘禁罪被天河区法院判刑1年,2007年刑满释放。

  被害人自己担责两成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路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路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但鉴于路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因民间琐事引发,被害人一方饮酒后未能理性处理,主动挑衅,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从宽。遂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赔偿方面,市中院认为,被害人钟某坚对本案的引发负有过错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酌定路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为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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