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谢丹)道路运输条例(草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客运发展的规模,适时投放运力,以满足群众出行需求。
草案规定,机场客运站、铁路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单位,要划定出租车行驶路线和专用候车区,向出租车开放运营。出租车应按序发车。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管理单位不得向的哥收取任何费用,经营性的专用停车场、站除外。
草案指出,的士经营者不得转让经营许可,必须合理设置交接班时间以满足公众出行需求,交接班前要在车辆明显位置指明去向。
草案规定,出租车司机要遵守六项规定,包括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及服务监督卡等。
草案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管机构责令停业,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无出租车运营证车辆载客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等。聘用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规定,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驶员也不能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及其驾驶员,无故拒载或者在高速上下客、卸装行包,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客运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因班线客运、包车客运车旅游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安排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费用。
草案还规定,对汽车租赁设置许可,即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从事汽车租赁经营,须达到相关条件,如自有20辆以上的安全车辆,车辆核载人数不得超过9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