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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报废年限不得低于6年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3-04-25 08:52:26.0 阅读:9148次

来源:中国网

  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保部联合出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昨天,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对《规定》进行了解读,由于辽宁省各城市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车除外)和摩托车,制定严于《规定》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汽车回收企业要合理定价

  辽宁省服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服务业管理部门是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处理程序销毁报废车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辽宁省服务委特别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一定要合理收购定价,不得随意压价。

  汽车报废前1年不得交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管理部门,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年限的车辆,要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出租车等车辆距离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环保5次不合格强制报废

  环境保护检测部门对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5次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各级环保部门会将车辆信息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提请予以注销,进行强制报废。

  同时,要强化车辆环保标志管理,不达标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并采用电子信息化手段进行记录存档。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也要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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