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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能否向出租车公司索赔?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3-04-23 08:43:01.0 阅读:13688次

来源:新华网

   王先生乘坐的出租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小轿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出租车司机和王先生无责任,王先生直接把出租车公司告到了象山法院,法院会支持他的索赔请求吗?

    案情回放

    2011年夏天的一个早上,王先生打的去见一个朋友。该出租车系当地一家出租车公司所有,司机是张师傅。

    不料,路上出租车被一辆小轿车撞了,王先生面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张师傅和乘客王先生均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小轿车司机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乘客王先生即被送去当地一家医院救治,住院治疗5天后转至上海某医院进一步就诊。2012年底,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王先生所受之伤已构成十级伤残。

    王先生多次找出租车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今年年初,王先生将该出租车公司告到了象山法院,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万元。

    争议焦点

    王先生认为,自己从上车开始便与出租车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有义务将他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现在自己在出租车上受了伤,出租车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应该赔偿其损失。

    对王先生的上述主张,出租车公司表示不同意。出租车公司坚持称,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没有任何过错,所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自搭乘出租车之时,即与出租车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应当履行安全载送王先生至目的地的义务。

    本案中,出租车公司不能证明王先生受伤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故王先生依据客运合同关系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予支持。

    日前,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先生最终获赔16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王先生可以依据客运合同关系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侵权损害事实要求小轿车司机及其所投的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二者只能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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