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南快报
租车公司出租豪车后,声称担心车辆被抵押变卖,派人追到南平政和,在租车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开回了福州(详见昨日本报A5版报道),这种跨地自行收车的行为引发了一连串争议。
在这起租车事件中,租车人杨小姐来到租赁方——福州喜易通汽车租赁公司处理时,声称自己放在车上的东西不见了,租车时间也变长了。双方各执一词,均认为是对方的责任。
争议一:租的车异地被开走车损费谁来承担?
租车人杨小姐称,她和朋友租车期间,没有发生过刮擦、碰撞等交通事故。4月3日晚,租赁公司派人到政和直接将车开回福州,到4月6日他们来到租赁公司处理时,却多出了一笔1300多元的车损费用。
“车身刮痕有可能是租赁方造成的,这块费用凭什么由租车人承担?”杨小姐认为,租赁公司异地取车时,没有当场交接验车,而从政和回福州途中,可能发生刮擦,不应当将这笔费用算在租车人头上。
汽车租赁公司则表示,在租车人签订的租车协议上,公司已经事先在原车的各个部位进行标注。正常情况下,在租车人交车时公司会当面验清车辆车损情况。异地追车属于特殊情况,公司只能先将车开回福州,第一时间进行对比验车,根据情况结算出车损费用。
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石滔:租赁公司取车时,应该当面交接验车,认定车损情况。在双方没有同时验收的情况下,事后很难断定车损是哪一方造成的,这一块的证据比较难掌握。由于租赁公司自行到异地将车开回,如果其无法举证的话,事后这块费用应由租赁公司承担。
争议二:车内放了多少物品怎么认定?
杨小姐称,车辆被租赁公司开走时,当时车上有一包衣服、一双鞋子及现金、银行卡,还有两三条的中华烟。而她最后领取物品时,除了衣服还在外,其他财物都不见了。
租赁公司人员称,公司人员在取车时对车上放置的物品都拍了照。车辆开回福州后,并未动车上任何一件物品。他们表示,本着职业操守,只要是属于租车人的任何一件物品,他们都不会随便去动。
律师叶石滔:这个问题也是跨地取车没有当面交接引发的。从当前情况来看,租车人很难主张自己的损失。除非有监控记录,否则无法说清楚车内究竟有哪些物品。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中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提及租赁公司在遇到风险时能够将车从异地开回。但租赁公司取车前,应该向租车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做好交接,避免出现纠纷。
争议三:租用12天零5小时能否按13天计算?
双方最后一个争议落在租用时间上。
杨小姐表示,他们于3月21日中午12时57分租车,租赁公司到政和取车的时间是4月3日18时30分,租借时间为12天零5个多小时。
结算租金时,租赁公司收了13天的租金,总费用多出实际租车时间近千元。杨小姐认为,如果按13天租金计算,自己对所租的车还有近19个小时的使用权。对此租赁公司予以否认,声称租车时间超出实际天数后,多出的时间按一天计算。
律师叶石滔:租赁公司派人将车开走后,双方的租赁协议已经解除。在多出来的时间段内,车辆已不属于租车人实际控制内。这要看双方在签订的租车协议中,是否约定了超出一天后费用计算方法。如果合同中没有这方面约定,双方的租车时长应以租赁公司开走车辆的时间点为准。
汽车租赁是近年来兴起的一个行业,给消费者提供了方便。但这个行业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主管部门。发生纠纷后只能通过消费者协会介入协调,而这当中又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汽车租赁行业当前没有纳入交通部门管理的范围,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文件。福州市运管处相关人员称,租车人与租赁公司发生纠纷,建议找消费者协会处理。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支撑,当前对租赁公司监管仍处于空白,也没有相应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对于消费者协会而言,他们调解时,主要以双方签订的租车合同或协议为参考,但不少汽车租赁公司管理混乱,有的租车人甚至连合同都没签,很多问题责任“说不清”,调解起来也比较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