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搜狐滚动
前晚,刘先生乘坐10号线遭遇系统故障晚点近40分钟,导致他和20余名乘客没能赶上9号线末班车,经过与地铁方交涉,刘先生及20余名乘客获得了地铁方30元打车费补偿。昨日,北京地铁公司回应称,相关车站对乘客进行了小额经济补偿,方便乘客回家,车站做法妥当。(4月3日《新京报》)
说句实话,地铁公司对晚点乘客予以每人30元打车费补偿,从表面上看似乎很有人情味,毕竟开了地铁晚点赔偿的先河,让人倍感温馨,不过细细一回味,却让人有些纠结:本次地铁晚点乘客可以得到补偿,如果下次由于种种原因发生延误,乘客是否也可获得索赔?说实话,地铁晚点补偿的人性化还停留在道德约束层面,没有像航空公司那样形成航班延误赔偿制度,如此昙花一现的温馨,谁来保障地铁晚点赔偿人情味的驻留?
对于地铁晚点这个问题,笔者特意百度了一下,2008年北京机场快轨晚点半个多小时,地铁人员只是口头同意了4名旅客的误机赔偿;2012年广州地铁造成50名旅客误机,最终决定赔偿误机乘客机票改签的差价等等,毋庸讳言,从这些身边的实例中不难发现,这些赔偿都是乘客强烈要求下的一种民意疏导,而并非是法律法规制度下的延误赔偿。就拿本次10号线晚点来说,对于乘客每人30元的打车费补偿,让我们看到的是站长一个人在行动,而并非是法律约束下地铁方的诚意性动作,很是让人忧心。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地铁运营单位与乘客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地铁方有义务及时安全地将乘客运输到目的地。10号线晚点延误,说白了就是一种违约,就是一种侵权,最起码损害了乘客的合法出行权。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地铁晚点延误,市民索赔有理,并且有“有法可依”的坚强后盾。
对于晚点补偿,既然航空公司有制度,法律上又有规定,那么同样是交通出行的工具,为什么地铁与民航的待遇就不一样呢?为此,笔者认为,从服务的角度,从保障乘客合法出行的范畴,不妨出台“乘客出行晚点补偿条例”,用制度来统一规范保障乘客合法出行的权益。总之一句话,“地铁晚点补偿”需要制度支持,乘客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