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民网
出租车经营权期满后该怎么办?经营者又该如何重新获取经营权?近日,西安市政府发布《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对经营权使用期满,经营者如何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做了详细规定。该《意见》自3月25日起施行。
哪些经营者符合条件?
《意见》规定,许可对象为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且符合本意见重新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包括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据悉,目前12115辆出租车中,有4019辆私户车,其他都是公户车。也就是说,经营者只有私户车的车主和公户车所属的企业这两种,承包公户车的承包人并不在重新许可的范围内。
《意见》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合格并符合许可条件,履行许可程序后,方可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据《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对经营者进行服务质量综合考核。重新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辆车每年8000元,按经营年度缴纳。
许可条件是啥?
《意见》规定,经营企业须具有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经营许可证》且年度审验合格;年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A级)以上。
个体工商户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遵守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服从受委托经营企业的管理。
符合以上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还须同时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许可程序有哪些?
经营者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才能最终获得许可,《意见》规定,经营者应当在距经营权使用期届满前4个月至1个月期间,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不予重新许可)。收到经营者申请的5日内,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重新许可;确定受理的,10日之内按重新许可条件进行综合审核。
审核合格的经营者,在被告知后的5日内,缴纳首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领取《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经营者因审核不合格的,或审核合格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缴纳首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或未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的,不予重新许可。经营企业不符合重新许可条件,而受委托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及单车符合条件且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重新委托经营企业管理。
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车辆重新许可注册建档手续,并在《道路运输证》上备注或核发《道路运输证》后,准予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