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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3-02-21 10:17:44.0 阅读:19939次
来源:东莞日报   

  春节后,全市各大中小学校陆续开学,学生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昨日,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宝成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直接补贴兑付2013年种粮农民等事项。其中,关于污水处理费的缴纳和校车管理有了具体的执行办法,四类情况可以免征污水处理费,而校车在遇到交通拥堵时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保证孩子上下学的安全正点。

  议题一:减负

  将补助村组基本公共服务开支

  被称为东莞史上力度最大的村(社区)“减负”措施,昨日形成草案,上报至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方案名为《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对于这一正待完善的草案,袁宝成指出,这个方案的出台,不但有利于减轻村(社区)的经济负担,而且会促进村(社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针对草案下一步的完善工作,袁宝成要求,要站在农民市民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城镇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基层政权稳定与减轻企业负担的“六个高度”,进一步创新完善方案。

  对于具体的补助金使用情况,袁宝成强调,要严格核算,控制成本,加强监督,务必对所有村(社区)人员配置与开支范围,逐一核实,避免虚报、乱报、冒领、骗取行为的发生,扎扎实实做好基础性工作。同时要匹配出台监督政策和机制,做到“一年一评估,五年总评估”的阶段控制,再根据每年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进行及时调整。

  据了解,方案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议题二:治污

  五保户、低保户免交污水处理费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新修订的《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提出进一步扩大对困难群体的减免范围,明确了减免的审定方法、污水处理量的计量方法、对欠费的追缴措施等。

  袁宝成要求,《办法》出台及时、必要,有利于改善我市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我市调整产业结构、建设美丽东莞有积极意义。接下来,有关部门要营造良好的治污氛围,要进一步动员企业和市民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同时,市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就我市污水处理费的变化调整尽快研究相关方案。

  四类情况列入免征范围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消防救火性质用水的;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狮子洋的;按规定应缴纳污水排污费,但未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

  明确追缴欠费行为

  《办法》规定,对于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环保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

  对于欠缴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参照欠缴水费应交滞纳金标准加收滞纳金。征收部门应及时追缴污水处理费,同时,通过建立并公布信用记录、媒体曝光等措施加强对欠费行为的处理。

  议题三:校车管理

  除高速外校车行驶 最高时速不得超60公里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东莞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袁宝成指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市进一步加强本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他强调,对于校车的管理,不只是学校、教育部门的事情,须多方合力,分清职责,做好监管,并明确校车使用者的主体责任。

  驾驶员: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据统计,目前全市校车数量已达到4913辆,占全省校车总数的30.7%,形成了较大的规模。《办法》将校车划分为A、B、C三类:A类校车所有权属于学校;B类校车所有权属于村(社区)集体组织;C类校车所有权属于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单位。

  对于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要求,《办法》给予了明确,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岁;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无酗酒行为记录等。

  车速:高速路时速不超80公里

  《办法》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校车通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遇到交通拥堵的,交警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此外,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责任:严惩没有标牌的校车

  《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而提供校车服务的,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依照有关规定,由交警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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