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耿旭静)从昨天起到本月21日,新修改的《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办法》规定,退出营运的出租车及相关设施要建立流向档案。
广州市交委称,《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除外)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该办法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
利用报废的出租车或相关设施欺骗乘客,是克隆出租车的伎俩之一。《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退出营运时,办理注销《道路运输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计价器、顶灯的相关处理结果证明;出租汽车报废的,还需提交金属回收公司的报废回收证明;出租汽车转为非营运车辆的,还需提供车辆颜色变更(应区别于本市现有出租汽车颜色)资料。
《办法》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退出营运出租汽车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流向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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