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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冲突死者家属告公交 司机有无责任成焦点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3-01-09 09:13:27.0 阅读:4628次

来源:腾讯网

    乘坐公交车时,两名乘客因座位发生争执,一名老年乘客在冲突中死亡。案发后不久,另一人也因病身亡。受害者家属以公交公司“未尽安全运输乘客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26万余元。昨日,该案在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乘坐公交起争执 老人倒地死亡

2012年10月13日上午7时40分许,67岁的胡某带着孙子乘坐20路公交车。他们从松鹤路上车后,坐在公交车前排。当公交车经过长虹路口时,上了不少乘客。胡某的旁边(靠窗户边),出现一空座位,一名中年男子要求胡某朝里坐,但遭到胡某拒绝。

男子强行挨着胡某坐下后,两人开始争吵,矛盾逐步升级,直至发生肢体冲突。几分钟后,胡某一头栽倒在车厢内。

报警后,胡某被送医救治,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田某随即被警方控制。

让人意外的是,十天后,田某因糖尿病突然死亡。

家属状告公交公司 未尽安全运输义务

2012年11月12日,受害者胡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襄阳市公交总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6万余元。昨日上午,该案在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这起案件并未受到太多关注,记者在法庭上看到,胡某的4名直系亲属和公交总公司一名代表出席了庭审。旁听席上,没有市民参与旁听。

原告认为,在该事件中,胡某与公交总公司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未及时阻止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运送乘客义务,导致胡某乘车时受伤害致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告诉记者,田某因病死亡,其家庭条件特殊,无证据证明其继承人有遗产,对田某的民事诉讼已经终止。

他称,作为合同一方,公交车司乘人员有义务确保乘客安全、及时运载到目的地。但在整个事件中,该公司未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亦不履行救助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公交总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庭审焦点:公交司机有无义务制止突发事件

庭审中,双方就驾驶员是否有义务制止突发事件,展开了激辩。

原告认为,公交车在运输过程中,驾驶员不仅负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同时还要保障乘客财产人身安全。乘客在发生冲突时,公交车驾驶员未及时劝阻,未对受伤乘客及时救治,存在明显过错。

而被告认为,胡某的死亡是田某造成的,赔偿主体应是田某。胡某的死亡不是运输行为本身造成,公交公司不存在违约赔偿责任。被告律师称,公交车带有公益性质,驾驶员应以保障全体乘客乘车安全为基本职责,制止突发事件并不是驾驶员的法定义务,也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按照合同法,在特定情况下,驾驶员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力救助。乘客发生冲突时,驾驶员曾喊话,并报警,已履行救助义务。故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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