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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出租车管理条例三审 营运牌照期限将不超过十年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2-12-28 09:27:24.0 阅读:4741次

珠海特区报

 

摘要:车辆投入出租车营运时,取得行驶证应当未满一年;车辆自投入出租车营运之日起满五年的,应当退出营运。同时,基于出租车运营牌照的期限应当与出租车车辆的营运期限同周期,《草案修改二稿》还将出租车营运牌照期限“不超过八年”,修改为“不超过十年”。

  在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两轮审议后,昨日上午,《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再次审议。本次《草案修改二稿》对“出租车车辆的运营期间和出租车营运牌照的期限”有了新规定,拟将出租车营运牌照期限调整为“不超过十年”。

  出租车营运牌照期限

  将不超过十年

  据了解,出租车属于运营车辆,车辆长时间处于行驶状态,车辆易损耗。在运营时间达到一定期限后,应当退出运营。“我市出租车一般年行驶里程为16至18万公里,车辆更新时间通常为4至6年;广州市出租车条例规定车辆的运营期限为5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智斌表示,规定出租车车辆的营运期限不超过5年是必要和适当的,有利于保障车况良好,行驶安全。

  据此,《草案修改二稿》补充规定,车辆投入出租车营运时,取得行驶证应当未满一年;车辆自投入出租车营运之日起满五年的,应当退出营运。同时,基于出租车运营牌照的期限应当与出租车车辆的营运期限同周期,《草案修改二稿》还将出租车营运牌照期限“不超过八年”,修改为“不超过十年”。

  摩托车非法营运

  罚二千元扣证六个月

  调研中有意见指出,条例在对小汽车非法营运行为作出规定的同时,还应对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作出规定。王智斌说,我市摩托车收费载客现象在部分区域还较普遍,此类行为抢占了出租车客源,既冲击了出租车市场,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应当在立法上予以禁止和打击。

  在《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了“禁止摩托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条款,并明确规定,利用摩托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对行为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并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出租车营运牌照投放和经营模式是本次条例修订颇受争议的内容。记者对照上轮审议的《草案修改稿》发现,本次《草案修改二稿》并未对出租车牌照投放方式和经营模式等内容进行改动,还将坚持“出租车营运牌照实行公司直营、政府对营运牌照实行专营管理”等规定。

  此外,针对出租车行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草案修改二稿》补充规定,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其工作安排、薪酬待遇、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事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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