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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将租赁车辆抵押借款获刑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2-10-10 16:23:26.0 阅读:14564次

来源:光明网

    本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10月8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将租赁车辆抵押向他人借款的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况某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2011年7月30日,被告人况某明在高安发达汽车租赁行以每日300元的租金,租赁一辆白色丰田凯美瑞(车牌号赣CZ2276)小车使用。因借高利贷无钱还款,2011年8月24日,况某明将凯美瑞小车作抵押,在左某处借款6万元人民币还债。2011年10月12日至10月25日,况某明未付租车费,10月25日晚上,发达汽车租赁行老板付某通过GPS定位系统到南昌将凯美瑞小车开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为9.68万元人民币。

    2、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况某明在江西省江龙集团杨富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富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有权为杨富公司的一辆福田欧曼货车(车牌号赣CF5148)抵押给左某,借款8万元人民币还债。杨富公司在得知货车被抵押后便多次联系况某明,但因况某明更换了住所及其手机号码,杨富公司一直未能与况某明取得联系。直至2012年6月25日该货车才被公安机关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5万元人民币。

    3、2011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况某明抵押在南昌左某处的丰田凯美瑞(车牌号赣CZ2276)被发达汽车租赁行老板付某开回后,左某等人随即赶到高安找到况某明要求其还钱,在无钱还款的情况下,况某明于2011年10月26日又从发达租车行,以每日280元的租金租赁一辆蓝色奔腾B50(车牌号赣CK6855)小车,将该车交给左某作为抵押。直至2012年6月25日,该奔腾车才被公安机关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为8.39万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被告人况某明共诈骗3次,诈骗金额3307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况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况某明自愿认罪且涉案车辆已追缴发还给了受害人,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况某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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