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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伤人,出租车公司能否免责?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2-09-19 08:50:04.0 阅读:13372次

来源:道德法制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在搭乘一出租车时,与司机钟某发生口角,钟某停车对我殴打后将我推出车外扬长而去,我受伤后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因钟某下落不明,我多次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均被拒绝。理由是出租车公司与钟某只是承包关系,且双方有明文约定,司机驾驶出租车期间发生的盗窃、走私、贩毒、吸毒、赌博、嫖娼、斗殴、肇事逃逸,参加非法集会、游行、闹事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扰乱社会治安的活动和行为,一律后果自负。请问,出租车司机伤人,出租车公司应否担责呢?

  宫琳读者:

  出租车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出租车公司对钟某具有监管职责。出租车公司将出租车承包给钟某经营,双方即形成了发、承包关系,共同享有出租车营运带来的实际经济收益。鉴于钟某对外是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进行营运,出租车公司对钟某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义务。出租车公司与司机虽然是承包关系,但规范的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都应为劳动关系,出租车司机应视为出租车公司员工。虽然出租车公司对钟某在营运过程中违法打人的行为无法预见、无法及时防止,但由于钟某驾驶出租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出租车公司要对其未尽到教育、管理、监督义务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也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出租车公司与钟某曾经有过免责约定,但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角度出发,这一约定并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而只能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基于承包合同向钟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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